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19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制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并了解有关情况。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销售方向买受方出售的新车,不包括二手车。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或增补。
四、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使用。今后未规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当事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向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反映。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同普大厦609室
邮编:200333
电话:021-65370515×807
电子邮箱:shsasta@126.com
编号: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2019版)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国产/进口: 燃油/新能源:
自排/手排: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产地:
生产者: 车身颜色:
内饰颜色: 排量:
排放标准: 外廓尺寸:
核定载客: 核定载重:
配置: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三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大写 。
数量 台,总计 元,大写 。
乙方如委托甲方提供贷款金融机构信息介绍或者是居间服务、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代为办理上牌、车辆装潢等劳务性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或另订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前述服务项目的报酬不包含在车辆价格内。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大写 。
2.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定金 元或首付款 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若乙方申请贷款,则应于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若乙方申请购车贷款未获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将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公司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甲方的销售人员。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1.□甲方送车 □乙方自提
2.交车地点: 。
3.交车日期: 年 月 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小于 公里。
5.车辆交付时应当场查验,甲方应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品牌型号、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随车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验收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功能如有异议,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表面瑕疵的,应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
6.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钥匙后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车辆的风险负担移转至乙方。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鼓励甲方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上述规定的质量保证承诺或“三包”责任承诺。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质损车、“三包”退换车、已列入公告范围的召回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4.乙方有权知悉所购汽车的PDI(新车售前检查)检测报告内容或查阅、复制所购车辆的PDI检测单等证明材料。
5.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经乙方书面确认,并开具正规发票。
6.甲方承诺:车辆宣传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务均合规透明,明码标价,且公平自愿,不得强制交易,不收取服务价值以外的费用。
7.乙方签订合同,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其他违约责任约定: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打“□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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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住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为: ,生产日期为 年 月 日,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码 ,合格证号 ,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号: 。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质保文件□
(5)家用汽车三包凭证□
(6)维修保养手册□
(7)售后服务商名单□
(8)货物进口证明书□
(9)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10)车辆一致性证书 □
(11)机动车保险单□
(12)购置税凭证□
(13)临时号牌□
(14)行驶证□
(15)机动车登记证□
(16)强制保险标志□
(17)验车标志□
3.车辆外观有无表面瑕疵: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打“√”,反之打“×”,未配备打“○”。
(1)漆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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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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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倒车雷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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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DV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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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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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前/后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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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仪表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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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收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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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轮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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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离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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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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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后备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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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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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雨刮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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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反光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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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随车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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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速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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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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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点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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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千斤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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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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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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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电子时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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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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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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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电动天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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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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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备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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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点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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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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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电动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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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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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悬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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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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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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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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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摇控器 个。
6.车钥匙(卡) 把。
7.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8.其他验收交接事项及说明: 。
本车辆验收交接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