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2012—001
福建省企业商标管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福建省企业商标管理服务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签约使用的示范文本。
2.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面留有空白行或空白格,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3.对本合同中不选择的内容,可用横线将其划去并予以注明。
MF—2012—001
福建省企业商标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为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加强甲方的商标管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商标管理服务
1.为甲方日常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甲方日常遇到的商标事宜提供检索查询,出具相关检索报告,提出商标法律分析建议;
3.协助甲方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4.为甲方所有商标保护及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两次进行梳理,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5.协助甲方建立商标档案,并全程跟踪商标申请中的法律状态,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法律建议;
6.为甲方重要商标进行防御监控,发现甲方重要商标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数据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法律建议;
7.为甲方审查、修改涉及商标的商务活动文书,包括涉及商标的广告、产品装潢包装、涉及商标的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8.协助甲方处理重大涉及商标的商务活动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9.为甲方已经面临和可能发生的商标纠纷进行分析、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
10.为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包括国内外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11.为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2.对本合同及因合作过程中获知乙方的信息资料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商标管理服务费;
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尊重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做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5.其他: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对本合同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3.乙方应在收到甲支付方的服务费后及时开具正式发票;
4.乙方接受甲方的指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不得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5.其他:
第四条 履行时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商标管理服务费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商标管理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元整(¥ 元)。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商标管理服务合同自动解除,其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其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因一方的违约或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或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它: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