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第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标的及条件
甲方提供一辆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汽车给乙方承包。乙方须具有驾驶执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必备合法手续,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车型 ;颜色 ;车号 ;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权证号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标准及交纳方式
(一)承包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按每月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每月固定收取 元,或各年按以下标准交纳:
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四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五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六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七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第八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月;
(二)甲乙双方协议承包费按月( )、半月( )、周( )收缴。乙方须在每月 、 、 、 日按时以现金方式足额向甲方缴纳。
第四条:各项费用承担
(一)甲方负责承担车辆购置的成本费用以及营运车辆必备的配套设施的费用;
(二)甲方负责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三)甲方负责缴纳国家规定收缴的各项税(费);
(四)甲方负责缴纳承包车辆的保险费;
(五)乙方负责营运车辆的燃、润油费和车辆日常修理、维护费,以及营运车辆日常经营发生的相关费用。
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每月收取承包费的形式收回。
第五条:车辆保险
(一)甲方负责购买车辆保险险种包括: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车辆损失险;3、全车盗抢险;
4、第三者责任险;5、车上人员责任险;6、其他
。
(二)甲方负责承担未按前项约定实际购买相关保险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相关费用,包括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超出保险赔偿额度的相关费用。未约定购买本条第(一)项内容以外的险种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担保
在签订本承包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下列第( )项担保方式,作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担保。担保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依本合同规定另立担保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担保人财力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担保人。
(一)保证。乙方提供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单位
或自然人 为乙方担保,保证人为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乙方以自有房产( )、车辆( )或以
的房产( )、车辆( )作抵押(在括号内划√),作为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债务的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定金。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出租汽车价款的20%)。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由乙方收回。乙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聘用驾驶员
(一)乙方可以在承包期内聘用一名驾驶员轮换驾驶,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后,方可驾驶营运车辆。
(二)乙方对所聘用的驾驶员从事的营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被承包车辆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有效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负责乙方及聘用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检查和管理,及时传达、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提出的职业要求和规范;
(三)对乙方及其聘用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行管理,随时受理乘客投诉和其他有关事案。负责投诉纠纷调解,有权纠正乙方不规范经营行为;
(四)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时,根据政府指令,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使用,并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督促乙方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设施、装备和标识的完好;
(六)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随车携带的凭证应及时交付乙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及时办理车辆、营运证照的年审和督促车辆按期维护、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并承担延误办理影响乙方营运的责任;
(七)及时缴纳各项税(费)和办理保险手续,对缴纳的各项税(费)、保险收据等应向乙方明示,收费项目、标准应上墙公示;
(八)收取乙方承包费及有关费用时,应出具正规发票或合法凭证;
(九)在乙方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协调,办理事故车辆及人员的出险、索赔以及善后处理事宜。需要甲方先行垫付事故费用的,待事故处理完毕后,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受理乙方关于公司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依法享有承包收益权;
(二)有权拒付甲方收取的不符合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或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相关费用;
(三)有权对甲方不能及时办妥相关营运手续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要求补偿或赔偿;
(四)监督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权对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与聘用驾驶员一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对经营行为的检查,切实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六)爱护、妥善保管承包的营运车辆,不得擅自拆改车辆,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维护和更新计划;
(七)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包承包车辆,不得以质押、留置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承包车辆;
(八)按合同约定范围使用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利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规参与上访滋事,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办理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交通事故停驶期间,应照常缴纳承包费用;
(十)积极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甲方组织的文明行业创建和安全行车评比活动。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可按国家政策变更合同相应条款;
(三)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损害合同当事人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承包车辆及附属设施、证照等返还甲方。
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情形出现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未缴纳月承包费,经书面催告 天仍不缴纳的;
2、乙方擅自拆改车辆,或擅自将车辆用于质押、变卖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车辆的;
4、乙方利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因触犯刑律被剥夺人身自由的;
5、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野蛮违法经营,严重损害甲方声誉及形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证明材料的;
2、甲方违反政府有关规定滥收费用,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3、甲方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及已发生的债务的清偿。合同终止后,车辆由甲方收回。已达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办理报废手续,车辆残值归甲方。
(一)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自合同终止日起 天内,乙方将营运车辆、附属设备和相关证照、手续返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滞留车辆及随车证件。乙方如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包,可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二)甲乙双方协议或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终止。
(三)承包车辆损毁、灭失,致使无法继续营运的,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除因本合同约定情形外,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元,或按
标准计算;
(二)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无法上路合法营运或被处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的,从缴费截止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擅自拆改车辆,或者擅自转租、转包承包车辆,或者以质押、留置等方式私自处分承包车辆的,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终止后,乙方未按期归还车辆、附属设备及相关证照手续的,以继续按月计收承包费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六)
。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与本合同条款相抵触。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各备案一份(设定保证或抵押担保的,相应增加合同份数)。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设立定金条款的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
委托代理人 从业资格证号:
传 真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