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01(甲) 合同编号:
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合同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资质等级及编号: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 订 日 期:
天津市规划局 | 监制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 规划,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和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地点: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名称、类别、范围、规模
2.1名 称 :
2.2 类 别(在□内打√): □总体规划 (□城市、□镇)
□城镇体系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
□镇规划 □乡规划 □城市设计 □专项规划
□其它:
2.3范 围 :
2.4规 模 : 用地 (公顷) 人口 (万人)
长度 (公里) 其他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
第四条 规划设计时限及成果要求
4.1计划(进度)要求:
4.2成果形式: □纸质 □电子
4.3成果份数: 蓝图 套 彩图 套
说明书或文本 套 电子文件 份
4.4成果提交地点:
4.5成果提交时间:
第五条 规划设计依据
5.1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委托书。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5.3已批复的上一级城乡规划成果。
5.4甲方提交的与规划设计项目行政审批要求相符的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
□ 当地政府对本规划项目的指示、批示、会议纪要;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等;
□ 其它:
5.5甲方提交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的中选方案。
5.6由甲方提供的能满足规划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含电子版文件)。
其它: 。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现势地形图纸(比例尺 )
□现势市政工程管网图(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 □其他)
□其它资料:
□提交时间:
第七条 规划设计费用
本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收取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上述费用仅为本合同对规划项目要求,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设计内容、深度要求所对应的规划设计费,未包括专题研究、收集基础资料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规划设计费用可采用以下 方式支付。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以上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乙方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文件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8.3 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30%规划设计费,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8.4 一次性支付。
8.5 。
8.6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深度(变更量超过15%)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规划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按比例戓协商后向乙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规划设计工作,甲方应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所对应不同工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规划设计费,其金额、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列入本合同第七、第八条款中。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已开展规划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规划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规划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1.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9.1.7甲方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方案过程中,如需修改应与乙方协商,甲方擅自修改,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出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
9.2.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及本合同要求的规划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9.2.3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规划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规划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规划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9.2.6乙方交付规划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应参加有关上级的规划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2.1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材料。
12.2规划方案评审、报批时间所延误的时间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甲方应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技术装备。
12.4甲方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如要吸取外地或境外先进经验需外出考察,其外出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2.5 甲方自请外国专家来乙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12.6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7乙方要对甲方提交的规划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与本合同项目规划设计相关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13.2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日为止。
13.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3.5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邮箱: 联系人: 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号: (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