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8-038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市种植(养 殖)
产品收购合同
种植(养殖)方:
收 购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养殖)产品收购达成如下有关事宜。
第一条 种植(养殖)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 |
产地 |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价格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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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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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要求:
□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 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
□ 3、外观质量: 。
第三条 种物提供方式为 □种植(养殖)方自备;□收购方提供,提供种物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物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物验收的方式为: 。种物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种物价款结算方式为:□种植(养殖)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定金:收购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种植(养殖)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收购方)。定金支付后,因收购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种植(养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种植(养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种植(养殖)具体要求及收购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六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
第七条 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九条 检验方法: ;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植(养殖)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 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
第十条 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种植(养殖)方迟延交货或收购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种植(养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收购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种植(养殖)方承担;但收购方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种植(养殖)方,否则种植(养殖)方有权拒绝收购方的要求。
3、种植(养殖)方将产品或收购方提供的种物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物市场价格的 %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
4、收购方提供的种物、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养殖)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种植(养殖)方造成的损失。
5、收购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种植(养殖)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十三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条件: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种植(养殖)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植(养殖)基本要求及收购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种植(养殖)方 份,收购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种植(养殖)方(签字或签章): 收购方(签字或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