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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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HF----2021----2701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一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

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

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

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

3.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

4.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

5.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划×,以示删除。

6.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7.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及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平台使用

□技术服务

□其他                                            

第二条 资质审查

(一)资质

1.甲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乙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二)证明文件

1.甲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甲方应确保所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2.乙方须提交依据法律规定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文件或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开户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检报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乙方应网站首页或者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3.若乙方为自然人或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提交自我声明、姓名、实际经营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乙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对自我声明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予以更新。

5.任何一方提供虚假、失效文件或提供变更文件不及时,则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经营业务

乙方在甲方平台经营业务为                                                     。

第五条 平台服务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平台使用费:□                 元/月

                      □                 元/季

                      □                 元/年

□佣金:□                  元/月

            □                  元/季

            □                  元/年

            □交易额的           %

□技术服务费:□                  元/月

                      □                  元/季

                      □                  元/年

                      □交易额的           %

□其他费用:□                  元/月

                   □                  元/季

                   □                  元/年

                  □交易额的           %

乙方应于每个周期的第     个月第     日前向甲方支付

□本期

□上期

□下期的费用

总计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乙方在甲方平台完成交易的款项进行结算:

1.甲方在每   个自然日对已完成订单相应款项自动生成结算单,甲方在获得满足结算条件及乙方结算请求指令时,扣除佣金或/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后将款项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2.其他:                                          

(二)若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可引入与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款项结算等服务,乙方应按要求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可能存在的相关协议,办理开通手续。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一)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用于支付因乙方违约造成消费者的赔付或损害赔偿。甲方应当保证此保证金安全且不可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元,大写                   元。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甲方需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利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但须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平台内通知等)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的金额: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的。

2.乙方未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

3.乙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

4.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乙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乙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5.其他:                                      

(四)如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如甲方就前述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向消费者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在甲方使用保证金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应当在收到甲方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六)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扣除依据合同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在    日内退还乙方;若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

第八条 信息发布

(一)乙方保证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新以保证该信息在任何时候均准确完整。

(二)乙方保证发布的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真实且合法。

(三)乙方保证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乙方保证对发布信息的商品、服务类产品拥有处分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乙方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的,甲方应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甲方不得变更乙方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甲方应对乙方在甲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乙方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三)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交易事项审查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

(一)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二)第三方向甲方告知乙方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商品配送

(一)乙方承诺在订单成交后的    小时内发货,交易双方共同确认延长发货时间的情形除外。乙方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同意使用以下第    种配送方式:

1.乙方自行负责商品的配送事宜。

2.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机构的配送服务。

(三)若乙方使用上述第1种配送方式的,因物流配送导致的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乙方使用上述第2种配送方式的,双方就配送服务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二)甲方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三)甲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四)甲方有权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乙方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乙方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乙方在甲方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服务,公示评价规则,对乙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公正、客观地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甲方不得以⑴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⑵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⑶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甲方依据平台服务合同和交易规则对乙方虚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刷单)、编造用户评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乙方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公示期限和发布时间等信息。

甲方对乙方实施警示、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持续公示至警示、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期满之日止;对乙方作出终止服务处理措施的,应当持续公示至乙方实际终止平台内经营活动之日止,并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甲方不得强制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或禁止乙方在其他平台进行同类型经营活动。

(八)甲方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乙方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乙方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五)乙方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经甲方确认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乙方不得以⑴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⑵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⑶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乙方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乙方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

(一)甲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二)甲方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商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甲方应对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甲方平台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四)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平台的,甲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乙方的影响及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恢复,否则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的使用

(一)甲、乙双方保证不将从对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复制、传播对方的任何资料。

(二)甲、乙双方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甲、乙双方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六条 账户安全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及密码,乙方不得将账户出借、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否则因账户未妥善保管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

甲方对甲方平台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归属于甲方或识别甲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对在甲方平台内经营的商品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归属于乙方或识别乙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的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均不得自行或指示第三方使用、复制这些信息或使用这些信息进行再造、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派生作品。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

(一)一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相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关联公司/机构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二)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或纠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违约方行为致使守约方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上述全部损失之赔偿责任。

3.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及相关交易规则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4.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金的,乙方同意甲方从未结算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战争、疫情、动乱、政府政策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_____  小时内通知对方,须在_____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必须变更的。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应行政机关要求乙方终止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三)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消费者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乙方仍应按照甲方要求或其承诺的售后服务期限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或甲、乙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账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_____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二十三条 通知、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话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合同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对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或执行部门另行提供确定了新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双方均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指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双方同意以电子签章确认方式签订本合同电子版,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任何一方不得否认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合同。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原有效力。

(四)本合同纸质版一式_____  份。甲方执_____  份,乙方执_____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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