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山西省2020版)
作业项目 |
□ 耕地 □ 播种 □ 除草 □ 收割 □ 中耕 □ |
机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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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区(市/县) 乡(镇) 村 |
作业面积 |
□ 亩 □ 实际丈量 |
作业时间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如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具体起始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前 |
合同价款 |
单价:□ 元/亩;□ 元/平方米;□ 元/块 |
作业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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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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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期限 |
1.乙方□ 是□ 否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预付款 元/□ 定金 元; |
合同变更 |
任何一方要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并将变更内容用附件或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未能提前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承担责任。 |
违约责任 |
1.甲方不履行合同的,□ 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 □ 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
生效条款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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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服务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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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作业方): 年 月 日 乙方(委托方): 年 月 日 |
山西省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条款
第一条 农机作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提供的作业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2.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或作业条件特殊的,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约定作业质量或甲方进行作业示范,征得乙方认可后,再作为大面积作业质量标准。
3.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做好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2.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额及时支付费用;
3.应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资格,熟悉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按规范规程操作;
4.应按约定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机服务作业;
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农机作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3.应为甲方提供农机作业便利条件;
4.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5.应按约定方式和数额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甲方因作业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甲方在作业中无论是否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作业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委托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