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10-04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2010年1月
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混凝土外加剂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外加剂名称、数量、价款
外加剂 名称 |
商标 |
规格 型号 |
粉/液 |
单位 (吨) |
数量 |
单价 (元/吨) |
金额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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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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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总计(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外加剂应符合下列第 项技术标准 ( 包括质量要求)
1、国家标准,标准号 。
2、行业标准,标准号 。
3、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号 。
4、双方约定的附加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交货地点及方式:买受人可按下列 方式作为提(交)货方式
1、买受人公司指定地 交货。
2、买受人于出卖人厂内提货。
3、买受人或出卖人委托第三方于出卖人厂内提货送达买受人指定地。
买受人有权收货签字确认的人员:
(1)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2)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3)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买受人应提前_________小时以(□书面 □电话)方式向出卖人提出供货需求;并做好收货准备,交货完毕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异议期限:
1、买受人当场验收产品包装与重量, 如有异议的,应当面提出。
2、对于产品质量的验收,由合同双方当场抽样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准备送检,并由双方认可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如有异议在买受人收货之日起,三天内提出异议,并将送检样品送往由双方均认可的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作出检验评价,以此作为产品质量的验收依据,若买受人在三日之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所提供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3、因买受人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塑料编织袋包装,内衬塑料薄膜,包装物不回收。
第八条、运输费用负担:买受人可按下列 方式作为运输费用负担方式。
1、运输、装车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负责卸车及费用。
2、运输、装车费用及卸车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装车费用及卸车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但买受人应组织卸货。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买受人可按下列 方式作为结算方式。
1、出卖人为买受人开具发票,货到当日付款。
2、每月 日之前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帐,并开具当月发票,次月 日之前凭过磅小票或收料凭单及出卖人收据结清上月价款。
3、买受人预付全部价款至出卖人指定帐号,待出卖人收到预付款后发货。
4、买受人预付全部价款的 %作为定金,待出卖人收到定金后发货,以出卖人产品检验周期为限,合格后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剩余价款。
5、以 吨为一个结算批次,待买受人用足 吨后 日内,买受人为出卖人结清该批次价款;若买受人连续 日内(以买受人最近一次供货需求为起算时间)对出卖人无供货要求,同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所供货物又不足 吨,则视为买受人供货需求结束,同时也视为一个供货批次,买受人于 日之内付清该批次价款。
在供货过程中,如买受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中止供货,但应提前5日通知买受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
5、 。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条件: 。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