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申请事由:(2008)惠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惠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嘉乐斯实业开发公司拖欠土地转让款纠纷)案,因申请人遭博罗县人民法院错误支持原告的恶意、不合理查封,致使经营现场全部瘫痪。2008年二月十三日申请人已提请复议。为了依法公正、合理查封,为了使申请人经营现场尽快得以恢复正常和盘活经济,现特提请解封部分房、地产:
请解封博府国用(1993)第0800037号-6000㎡、博府国用(1993)第0800038号6000㎡、博府国用(2002)第1322080070号-21640㎡和商业预售商铺J栋四层2889.79㎡。
可以继续查封博府国用字(93)第0800044号-6000㎡和商品交易大厅商铺三层其中2750㎡。因为该继续查封的6000㎡商业地产和交易大厅2750㎡完全、足足有余能保全原告的诉讼请求额521.3万元权限。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为感。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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