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奶制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和买方都应当各自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奶制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卖方): ,证件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证件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传统奶制品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款
1、乙方依本合同向甲方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见下表:
产品名称 |
单位 |
规格 |
单价(元/ )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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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货方式:
□ 长期供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且经乙方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标准结算。供货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一次性供货:供货数量以书面订单及验收单据为准。
3、价格:产品价格以本合同约定单价为准。本合同价格包括货款、运输费、装卸费、税金等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1、产品要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及 的质量标准。
2、产品的保质期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有明确标识。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标有产品保质期的产品,所剩保质期不得低于标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供货订单
1、乙方需甲方供货时,将向甲方发送书面订单,并列明所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订单后,应于 日内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逾期视为甲方已确认。
3、乙方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按乙方订单要求向乙方供货,并完成货物交付。订单经甲方确认前,乙方有权撤回订单。
第四条 交货期限
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先付款后交货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订单全额货款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2、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方订单经甲方确认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货物。
第五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价款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结算及支付:
(1)先付款后交货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全额货款后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向乙方交付货物。
(2)按订单结算,每批订单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全额货款。
(3)按期结算,自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开始之日起每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该结算周期内结算金额进行对账,结算金额经双方核对无误且书面确认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合同结算价款。
2、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货款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并交付与乙方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乙方应将本合同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甲方以下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上述收款账户变更的,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前乙方已向上述账户付款的,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
第六条 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1、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本合同标的物:
(1)甲方送货: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
(2)乙方自提: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内自行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提取货物。
(3)甲方代办托运: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内,甲方将到期货物交付乙方指定的承运单位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办理托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乙方应确保其指定的承运单位支持货到付款业务,如乙方指定承运单位不支持货到付款业务,甲方有权委托其它支持货到付款业务的运输单位承运。
2、交货地点: 。
第七条 货物验收
1、产品验收标准:严格按本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或乙方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提取货物后 日,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数量及外观验收。由甲方、乙方共同对产品数量及外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到货验收合格单。
(2)质量抽样验收。由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验收,抽样产品经验收合格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货物质量验收合格单。
3、货物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并不免除甲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不组织验收、对产品质量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届满后,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5、货物经任何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于接到乙方提出问题之日起 日内对乙方提出问题进行书面答复。甲方认可乙方提出问题的,由甲方负责进行退换货并承担因退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若由此导致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认可乙方提出的异议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进行鉴定。
6、双方对甲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异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甲方收到乙方鉴定要求后 日内未与乙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的,乙方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结论认为甲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货物鉴定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鉴定结论认为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货物鉴定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因货物不合格或甲方提前交货至乙方指定场所的,乙方有权拒收。如甲方要求乙方代为保管货物的,保管期间产生的一切保管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履行期限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因本合同的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电话:
授权代表: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电话:
授权代表: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