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展览会招商合同

合同范本281字数 2353阅读模式

JF-2015-073

    合同编号:     

天津市展览会招商合同

甲方(主办方):

乙方(参展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展览会的有关事宜,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展位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     展位,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附件1)租赁给乙方,用于乙方产品(服务)展示、推销。乙方展示、推销产品(服务)以其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所有展位均由(□甲方 □乙方)负责     (设计、搭建)。

甲方应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     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双方协商按下述方式履行(可多选):

2.1 展位租金:

□按面积    元/平方米,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按个数    元/个,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2 其他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为:    元。其中包括:     

2.3 支付时间: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元,余款在        日前一次性付清。

2.4 支付方式:

乙方以□ 现金□ 支票□ 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展位的使用和维护

4.1 甲方拥有展位的租赁权。

4.2 在展览服务期间,乙方享有展位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展览设施及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放地点。甲方有权检查展览设施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4.3 乙方如有特别需要,如加减设施、更改设施位置等,均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若更改设施导致甲方费用增加,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4 乙方有权对其展位自行布置,但所有展品及装饰品的布置,均不得超出划定的展位界限,包括展位地面基线及垂直空间的范围;展览期结束后,乙方应当对自行装饰部分恢复原状,对甲方设施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 展览服务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导致展位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或更换的相应费用。

第五条 展位管理

5.1 展览展示规范:

5.1.1 乙方租用甲方的展位用于展览展示     产品(服务),展示品牌及系列产品(服务)包括:     

5.1.2 乙方租用甲方提供的展位,只限于以上用途且须自己使用,不得转租、转让、许可他方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5.1.3 乙方所展示产品(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的质量标准。

5.1.4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所展示产品(服务)信息必须与乙方产品(服务)相关,并且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准确、有效,严禁误导、欺诈,侵害客户权益。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视同乙方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5.2 现场管理:

5.2.1 乙方参展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在乙方参展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约定对参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5.2.2 乙方参展人员应爱护展览会场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 展览资格的取得

6.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保证参展产品(服务)与展览会主题相一致的条件下,均可向甲方申请租赁展位。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经营代理证书、有关资质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境外参展企业参照本款,提供有关文件、证明)。

6.2 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通知以及结合自己的经营特色、产品(服务)特点进行信息资料的准备,并于收到甲方通知之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展位及相关资料。

7.1.2 甲方应建立完善的指示系统,合理引导人流。

7.1.3 甲方应提供综合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乙方展览的基本需要。

7.1.4 甲方应维护正常的环境秩序,保障乙方合法权益,为乙方提供安全、有序的展览展示环境。

7.1.5 甲方应履行好对展览会的宣传责任,至少在     等媒体进行宣传。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参展人员要严格遵守甲方和展馆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7.2.2 乙方参展人员对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7.2.3 乙方展示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产品,乙方因产品(服务)质量等受到客户投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4 乙方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乙方任何产品(服务)质量等违法违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2.5 乙方责成以下人员专门负责展览会期间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客户纠纷的处理工作: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方式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解除

8.1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8.1.1 本合同期有效期满;

8.1.2 因发生不可抗力、政府原因及突发社会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于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即行解除:

8.2.1 乙方自行中途撤展;

8.2.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8.2.3  客户因使用乙方产品或接受乙方服务,导致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或在公众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8.2.4 乙方参展人员在展览展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追究责任的;

8.2.5 乙方严重损害甲方名誉及利益的。

第九条 保证金

乙方应于展览会召开    日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参展产品(服务)保证金。保证期为展览会期间及展览会结束之日起    个月,保证期内如乙方无因参展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而发生消费者向国家相关部门投诉的,甲方应于保证期届满后第二日将参展商品保证金全部返还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双方在展览会安全、会场秩序保障和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条款另行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商议后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他    份由     持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附件:

1.展览平台设施明细。

2.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