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
(示 范 文 本)
(JF-2010-7-6)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拍卖人,是指以竞卖方式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受二手车所有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的拍卖人。拍卖人,是指具有法定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
拍卖人组织二手车拍卖时,对委托拍卖的二手车的所有权、处置权及车况等情况要负责核实,并按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属违规拍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委托拍卖人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拍卖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受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本合同在拍卖车辆达两辆以上时,只需增加附件。
四、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0年 月 日起使用。
委托拍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为完成二手车拍卖事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委托拍卖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拍卖师姓名 拍卖师证书号 □□□□□□□□□
拍卖师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三条 车辆价款
本车估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底价为人民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 等款项。
第四条 拍卖车辆交接方式
(一)车辆在拍卖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保管:
1.继续由甲方保管;
2.交由乙方保管;
3.交由第三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第三方指定地点
,并由第三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二)交付方式:甲方需乙方保管的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标的物交付乙方,交付地点: ,交付方式:
,因交付拍卖物所产生的费用 元,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前款所指费用包括:甲方向乙方交付拍卖标的物后,乙方对拍卖标的物估价、广告宣传、仓储保管、运输保险、修理费,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费用。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乙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具体文件有: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年检证明;
5、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6、车船使用税缴付证明;
7、车辆保险单;
8、其他资料。
(四)
第五条 拍卖方式:( ):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六条 拍卖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乙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委托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
(二)拍卖未成交
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标的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提取标的,甲方和乙方可以( );
(1)再次拍卖;(2)续签合同;(3)解除合同
第七条 拍卖标的撤回或撤除
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前,甲方撤回委托拍卖标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由双方约定。
乙方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经了解核实或者鉴定以后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该标的并不再拍卖。拍卖标的撤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按佣金的 %支付给乙方。自拍卖成交之日起 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九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拍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拍卖师证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六)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责,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七)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八)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二)甲方延期交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价款,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四)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五)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甲方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偿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乙方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的违约金。
(六)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的,应向甲方按拍卖物保留价的 %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或擅自使用造成拍卖标的损坏,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丢失的,乙方应按拍卖物保留价负责赔偿。
(八)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拍卖车辆基本情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
拍卖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年 月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置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