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19—007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说 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家畜家禽养殖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 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 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 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 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出卖人养殖的家畜家禽的,应按照该批次家畜家禽市场价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