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8-036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
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化肥(农药、饲料)买卖达成如下有关事宜:
第一条:出卖人出售的化肥(农药、饲料)为:
品 名 |
规 格 |
产地 |
生产 日期 |
保质 日期 |
纯度 |
净度 |
水分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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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第二条:出卖人出售的化肥(农药、饲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代理销售授权书》;□《经营许可证》;□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所购化肥(农药、饲料)款 元。出卖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将买受人所购化肥(农药、饲料)交付买受人。交货地点为:
第五条:验收: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货后□当场;□日内对所购化肥(农药、饲料)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必须帖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化肥(农药、饲料)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特殊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双方对所买卖化肥(农药、饲料)确认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化肥(农药、饲料)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足、换货或退货、并要求出卖人据实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每日按照总价款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住 所: 住 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