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副产品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名称 |
品种 |
产地 |
商标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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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含税)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 标准。
第三条 产品交货地点、时间、数量及方式
1、产品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以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2、产品交货时间、数量: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约定数量在 年 月 日前进行交货。)
3、产品交货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交货:
(1)由出卖人将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在交货地点验货。
(2)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上门收购,并在收购处进行验收。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1、产品的包装由 负责,产品应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如因包装原因造成产品的损坏,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包装负责的一方承担。
2、产品包装所需的一切包装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六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自验收合格且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1、产品装卸、运输:如买卖双方选择的交货方式为出卖人交付至交货地点的,则产品的装卸、运输由出卖人负责;如买卖双方选择买受人上门收购的,则产品的装卸、运输由买受人负责。
2、装卸、运输方应本着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行装卸、运输。如出现产品装卸、运输中的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装卸、运输方负责,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装卸、运输方承担。
3、产品装卸、运输费用承担:产品装卸、运输的费用由装卸、运输方承担。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产品验收标准:严格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按以下 方式进行验收。
(1)数量及外观验收。出卖人所供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出卖人代表共同对产品数量及外观进行验收。
(2)抽样验收。由买受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验收。
第九条 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
第十条 结算
1、产品价款结算:以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价格进行结算。
2、产品价款支付: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验收、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按交货产品价款结算总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按照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买受人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农产品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或少收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如出卖人交售的农副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且出卖人应按照该批农产品正常市场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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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