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7-0503
合同编号: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〇一七年五月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已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3)施工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排水许可证》。永久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或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2.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1.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2.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3.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4.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1.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2.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3.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4.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1.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3.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1.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2.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3.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4.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1.乙方设施及相关资料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及相关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2.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3.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2.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