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8-034
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监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服务。
2.合同双方在鉴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理解其含义。
3.合同双方均为在无外界干扰、胁迫和诱导前提下自愿填写。
4.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5、合同文本填写一律用钢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未选中部分或空格部分若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6.合同中有顺序号的为选择条款。
7.合同补充协议可粘贴在附件后面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须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8.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及详细注解说明。
9.本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指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聘用的在本机构中具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工作人员。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翻印无效。
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征婚人(简称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见面次数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甲方择偶成功)为止。提供的见面次数为 次。
第二条:婚姻介绍服务费
根据乙方价目表上的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
如提高服务级别或增加其他服务,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条:付费时间、方式
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以 □现金 □刷卡 □支票方式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提供半年内两寸免冠照片和生活照片各一张,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乙方存档。如需保密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说明;
2.如实、详细填写择偶标准单(见附件三);
3.按合同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
4.可自选乙方信息库的资料,或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及推荐的人选;
5.接受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赴约;
6.依法保护从乙方获取的任何信息资料,必须保密;
7.可参加乙方举办的征婚交友活动(见附件一的约定);
8.经本婚姻介绍机构服务且择偶成功,合同自行解除;
9.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的7日内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建立甲方个人信息档案,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保证;
2.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乙方无权做任何修改或不实描述或宣传;
3.对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或甲方声明需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广告形式除外),不得违反约定擅自泄露;
4.按照甲方择偶要求提供合适人选;
5.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乙方对此信息已经核实;
6.在发布甲方信息时,对在何种媒体、发布时间、形式及内容等需经甲方书面确认,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7.如果乙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需在发生变化之日的7日内,通知甲方;
8.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甲方提交和填写的信息资料完整退还甲方,乙方不得留存;
9.应举办 次以上的征婚交友活动;
10.如甲方提出需乙方指定婚姻介绍服务人员,乙方无权阻拦。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婚姻介绍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3.甲方擅自泄露他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照约定通知乙方,视为服务期间,所收服务费用不予返还;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双倍返还婚姻介绍服务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6.乙方擅自泄露对方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甲方利用婚姻介绍进行违法犯罪,合同自动终止。所收服务费用不予返还,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乙方在媒体上发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个人信息,双倍返还广告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9.乙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应提供信息次数*已提供信息次数);
10.乙方未按约定退还甲方资料,丢失或擅自留存的,双倍返还甲方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乙方提供的择偶信息不真实,每次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20%赔偿,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12.乙方提供的信息次数未达到约定的,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应提供信息次数*已提供信息次数)。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持1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个人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高 CM 籍贯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
户口所在地 电话
现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职业 职称
职务 血型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子女情况: □无子女 □ 男孩 年龄 岁 □自带 □对方抚养
□ 女孩 年龄 岁 □自带 □对方抚养
家庭情况: 。
居住情况:□无 □私产 □公产 □商品房(无贷款)
□商品房(有贷款)建筑面积 m²
□结婚时可购房 □同住 □租房
收入情况: 元/月 元/年
车辆情况: □私车(品牌 ; 元) □公车
上述信息本人自愿填写,婚姻状况一栏,同户口簿相符,所有信息及提供的证件,完全属实,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婚介机构)
征婚人:(签名)
年 月 日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择 偶 要 求
年龄 岁至 岁 身高 cm至 cm
体重 KG 民族
学历 收入情况: 元/月 元/年
婚姻状况:□不限 □未婚 □离婚未育 □离子女归对方
□离自带子女 □离婚子女独立 □丧偶未育
□丧偶已育 □丧偶子女独立
职业要求:□销售业 □金融财务业 □公务员
□医药卫生 □服务业 □电子IT业
□教师 □个体经营 □私营业主 □保险业
□演员 □作家 □画家 □其他 □不限
居住情况:□租房 □与父母同住 □商品房(无贷款)
□商品房(有贷款)
□结婚时可购房 建筑面积 m² □不限
车辆情况:□私车(品牌 ; 元) □公车
□可购( 元)
其它择偶要求: 。
上述要求本人本着真诚、自愿原则填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婚介机构)
征婚人(签名) :
年 月 日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