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3-2705
广州市衣物洗涤(议价)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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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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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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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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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号或条形码 |
衣物估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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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前衣物存在问题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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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签名: |
经营者门店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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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件数: 衣物估价总金额: 元 实收洗涤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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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是顾客取回衣物的凭证,如遗失须由顾客持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衣物手续。在顾客办理遗失手续前衣物已被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2、顾客选择议价洗涤时,经营者和顾客应对衣物进行估价并确认。 3、贵重衣物议价洗涤的,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的大小,洗涤费由顾客和经营者协商,按衣物的估价不低于10%、不高于20%收取。洗涤前经营者和顾客应当面查验衣物的问题,并签名确认。 4、洗涤中出现洗涤机械原因或人为操作不慎造成衣物损坏,经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按衣物估价金额的25%进行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则按衣物的估价金额全额赔偿。 5、洗涤后未能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免费重新洗涤一次。衣物再洗涤后仍未能达到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回洗涤费,但洗涤前已经注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衣物除外。 6、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当按衣物估价金额的30%进行赔偿。 7、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营者按衣物的估价金额全额赔偿。 8、送洗前顾客应检查衣物是否有遗留钱、物、各类证件,如有遗失顾客自行承担责任。顾客取衣物时要当面检查衣物的质量和点清数量,衣物离店后本合同即履行完毕。顾客逾期领取衣物15天后,每逾期1天须向经营者支付每件1元的保管费,逾期超过90天后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经营者逾期交付衣物,每逾期1天须按每件2元计付违约金给顾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或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顾客(签字): 经营者(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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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第一联(白色)交收款员;第二联(红色)存根; 第三联(黄色)交厂部;第四联(蓝色)交顾客 |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