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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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21-2729

合同编号: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美容美发预付费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费用及支付方式

办卡种类

□计次卡,使用次数为    次 □储值卡  □其他

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号:     微信账号:               其他账号:     

合同金额

人民币    

支付日期

            

支付方式

□现金  □银行卡  □支付宝  □微信  □其他

履约保障措施

□经营者承诺 □购买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银行保函 □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无

重要提示:大额度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需谨慎选择。

2.使用权限

□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    元。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     

该卡□能  □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卡遗失、损坏需要补卡的,甲方□不需 □需 支付手续费    元。

3.使用期限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为    (不少于3年),自            日至            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

□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     

□连锁、加盟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本合同可消费项目及其品牌包括:□美发  □美容  □美甲   

2.本合同可消费项目优惠幅度为:     

3.另收费项目:     (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 重要事项及告知方式

1.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其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信息,租赁时限自            日至            日。

2.乙方应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歇业、转让或注销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微信  □微信公众号  □企业网站方式。

第四条 7天冷静期

甲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消费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经与甲方以□书面  □电子邮件  □短信  □微信  □其他    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第五条 退费方式

按甲方缴费原路径退回,对于已向银行(第三方)等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乙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甲方 □乙方 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30%。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单选)解决: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转卡、换卡、补卡的约定: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3.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

 

消费者(甲方):

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者(乙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合同专用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通用条款

  1.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向消费者提供美发美容美甲各类项目服务的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美发美容美甲预付费服务交易。

  1. 二、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1.甲方预付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甲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优惠幅度。

  1. 2.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本合同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1.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本合同金额。

  1. 4.甲方应当在接受服务前告知乙方健康状况及以往病史。

  1. 5.乙方在介绍服务项目时应向甲方说明该项目的商品与服务标准、合法经营证明文件、公示价格和有效期、卡的类别和功能以及使用方式等内容。

  1. 6.乙方所提供的客用洗发水(液)等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化妆品及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 三、合同变更与转让

  1. 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1.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仅因其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1. 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转让给第三人时,应经甲方同意。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 四、合同解除

  1. 1.甲方预付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一次消费的,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的,只可享受首次实际付款数额相应的优惠幅度。

  1. 2.乙方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甲方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合同余额:

  1. (1)双方约定甲方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1. (2)双方约定甲方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1. (3)双方约定甲方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1. 3.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原因暂停营业超过30天和歇业,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前述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甲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1. 4.因乙方转让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按照前述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1. 五、合同效力及组成

  1.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2.未尽事宜,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执行。

  1. 3.执行本合同文本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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