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3-2704
合同编号:
广州市衣物洗涤(非议价)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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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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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前衣物存在问题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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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卡号: |
营业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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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件数: 现金: 元 券: 元 卡: 元 记账: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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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洗涤费: 元 实收洗涤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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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是顾客取回衣物的凭证,如遗失须由顾客持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衣物手续。在顾客办理遗失手续前衣物已被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2、凡属衣物质料或衣物制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因衣物标识的指引错误,顾客签名确认要求按照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洗涤后造成衣物出现缩水、脱线、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起泡、发硬、脱绒等现象,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为顾客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顾客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赔。 3、洗涤前已经注明有质量瑕疵的衣物,洗涤后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洗涤费1至3倍赔偿;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洗涤费3至5倍赔偿。洗涤前已注明使用过且质量无瑕疵的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洗涤费4至6倍赔偿;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洗涤费6至9倍赔偿。 4、洗涤前已注明是没有任何污渍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洗涤费10至20倍赔偿。衣物洗涤后如出现纽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而经营者又不能补配的,经营者应予洗涤费1至2倍赔偿。 5、衣物存在虫蛀未显现洗涤后破损、羽绒服和棉衣因填充物导致发臭、衣物因布料反面或填充物的颜色造成染色、污渍遮盖处洗涤后显现脱色、深色全棉面料正常洗涤后轻微褪色或缩水等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6、顾客送洗前应检查衣物是否有遗留钱、物、各类证件,如有遗失顾客自行承担责任。顾客取衣物时应当面检查衣物的质量和点清数量,衣物离店后本合同即履行完毕。顾客逾期领取衣物15天后,每逾期1天须向经营者支付每件1元的保管费,逾期超过90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经营者逾期交付衣物,每逾期1天须按每件2元计付违约金给顾客。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或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顾客(签字):
经营者(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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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第一联(白色)交收款员;第二联(红色)存根; 第三联(黄色)交厂部;第四联(蓝色)交顾客 |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