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被申请人: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案 由: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博罗县人民法院:(2007)博法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之决定,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2007)博法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之决定。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违反国家《民事诉讼法》诉讼查封规定要求,恶意查封,财产申请查封人惠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诉讼标的是521.3万元,但是,第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达6713.14万元,明显已大大超出申请人请求的权利范围;第二,查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担保物仅仅为陈要武、陈丽梅的三套商品住宅房作担保,根本没有也不敢注明房产的面积和价值,显然其价值远远不够申请查封、被查封的财产价值。导致错误裁定并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
1、查封的规划报建用地博府国用(2002)第1322080070号-21640㎡、博府国用(1993)第0800037号-6000㎡、博府国用(1993)第0800038号6000㎡博府国用字(93)第0800044号-6000㎡,共39640㎡规划报建商业住用地。其当年评估价1385元/㎡,市值达5490.14万元(有2007年4月21日《房地产抵押价格初评报告》为证,附后。);
2、查封的商业预售商铺J栋四层2889.79㎡、商品交易大厅商铺三层5264.24㎡,共8154.03㎡,其2004年房产局交易中心规定最低预售交易为1500元/㎡、2005年本公司预售的实际价格也为1500元/㎡以上,当年评估价1700元/㎡,那么,我方仅按1500元/㎡计算,其被查封的8154.03㎡商品预售商铺,其价值就达1223万元。(2004年10月已成交的预售出的商铺-《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4月《房地产抵押价格初评报告》为证,附后。)。
以上查封的我司的地产、房产的价值共达6713.14万元。
而财产申请查封人惠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物仅仅为陈要武、陈丽梅的三套商品住宅房作担保,根本没有注明房产的面积和价值,看来:第一,其诉讼的标的521.3万元,大大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范围,严重侵犯被申请人的权益。第二,其三套房的价值与我方6713.14万元的价值相去甚远,远远不够;第三,博罗法院明明知道不够,就不在裁决书上写明其查封担保物的平方数和价值,也不敢写出。因此博罗法院属故意偏袒财产查封人、蒙蔽被查封人、违法办案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其提供的抵押物与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远远不够。1992年7月14日法发(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所以,被申请人纵拥和支持查封人惠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欺诈诉讼、恶意查封的行为、损害被查封人利益的行为,其查封《民事裁定书》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2007)惠城法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最后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由于该案件审理我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认可,已移送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8)惠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故,
此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司的复议请求予以裁定。
附件:
1、查封申请人的《民事起诉状》——此证明:申请人的诉讼标的额521.3万元;
2、(2007)惠城法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3、博府国用(2002)第1322080070号-21640㎡、博府国用(1993)第0800037号-6000㎡、博府国用(1993)第0800038号6000㎡博府国用字(93)第0800044号-6000㎡,共39640㎡规划报建商住用地之复印件。 ——此证明:被其查封的我司地产的数量-39640㎡
4、《建设用地规划报建许可证》复印件——此证明:我司39640㎡地属于已取得规划报建的价值地。
5、《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此证明:我司该地是经批准可以预售的商住房。
6、可预售房房产单元、内容明细表复印件——此证明:我司已建被其查封的商住房(商铺)每套的标准面积。
7、申请人被查封的财产2007.4.《评估报告书》——此证明我司被其查封的房产和地产的价值额。
8、2004年10月已成交的预售出的商铺-《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买主是曾胜辉,出售价为1680元\㎡——此证明:我司被查封的房产价值的市值情况。
申请人: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