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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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9500元(九千五百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预订商铺意向书》。意向书约定,由原告缴纳预订商铺的诚意金,待商铺升级改造后双方商谈租赁事项,若委托人对贵被告安排的商铺位置及价格不能接受时,则被告应无息退回诚意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诚意金共计人民币两万元整。签约之前,原告曾反复询问过被告经办人员孙修书,在确定商铺的面积是以室内面积计价后才签定了意向书,但签订意向书之后,被告却出尔反尔,将商铺的面积解释为建筑面积,原告知悉后,即明确表示无法接受,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2010年12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签约,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签约,并要求被告依约退还诚意金,被告总是以经办人不在或过几天再说等为由拒绝退还诚意金。原告数次到被告办公室要求退还诚意金无果后即聘请律师于2008年1月7日与被告交涉,被告某工作人员口头答应于第二日即可办理退还诚意金的手续,但第二日即2008年1月8日原告与代理律师一同前往被告办公室要求被告退还诚意金后,被告又一次出尔反尔,并威胁说即使原告去法院告也无所谓。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是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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