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仲裁员:
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接受 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苟学志、肖玮作为其与哈尔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申请人自2008年3月入职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21日最后一份书面合同到期。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1年11月。自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11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7200元。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赔偿金。
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孙丽梅、韩志国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发现被申请人已经于2011年11月底单方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冒充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上签字,并停止缴纳各项保险。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备案日期为2010年10月份,合同到期为2011年11月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仅提供备案登记表,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不一定是备案登记日期,并不能证明劳动合同时间。被申请人主张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自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工资6000元。
被申请人自2011年7月就开始不在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但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1年11月份,被申请人所说申请人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属于虚假陈述。因申请人工作性质以及岗位特点,申请人从来没有打卡考勤。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主张。请仲裁委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6000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仲裁委依法予以仲裁。
此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2012年7月9日
(采集于互联网,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