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广州节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控告请求
1、请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职务侵占罪刑事责任;
2、请追缴被控告人侵占的公司款项人民币6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即广州节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核准正式成立。控告人因承接增城市新塘镇冯村公园园林景观工程而急需借贷一笔工程项目保证金20万元,经朋友介绍,李答应借给控告人20万元,双方约定5月19日上午到中国银行广州增城凤凰城支行办理20万元借款手续。5月19日上午,控告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道华携公司出纳即被控告人朱到中国银行广州增城凤凰城支行办理借款进账手续,因付道华忘记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于是与被控告人朱商量,借用其身份证在该行临时开设一个帐户,朱满口答应。随后李将借款20万元转存到被控告人朱开设的账户中,同时控告人向李献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人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下午当付道华要求被控告人归还该20万元时,竟遭到拒绝,当日付道华即向公安部门报警求助。一直到5月25日,被控告人才支付14万元,尚余6万元拒不归还。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防止被控告人携款逃跑,特向贵局提起控告,请贵局立即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公司款项。
此致
增城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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