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原告因多年在矿山从事工作身患矽肺职业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新疆华强石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王强工伤待遇等共计人民币四十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3月,原告人王强到被告新疆华强石材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从事钻头打磨工作和钻岩打眼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原告出现身体不适,经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3期,肺功能轻度损伤,矽肺为矿工的一种常见职业病。2013年11月阿克苏地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为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级为三级。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经过仲裁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四十万余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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