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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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单位支付原告职工薛某经济补偿。2011年1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元,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薛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2013年,劳动仲裁委裁定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赔偿。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既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确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况,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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