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工伤赔偿纠纷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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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河南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关于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且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原告田女士称,2004年12月10日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被告原告承诺由原告先承担后,尤其报销。但是被告最后没有给原告田女士进行报销。双方发生争议,田女士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而劳动仲裁委以田女士没有工伤认定为由不支持其申请。田女士遂提起劳动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补贴等。
被告答辩称,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期限;其次,原告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伤认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再者,原告原告违章操作,违反厂里的安全制度造成伤害,因此不应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田女士在被告工厂工作,在正常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均认为本案为工伤赔偿纠纷,法院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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