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劳动派遣纠纷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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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吕女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员工。2007年,吕女士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最后双方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在二审中,吕女士称,自己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员工,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自己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补发节假日工资,补发在联通公司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为自己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辩称,吕女士与漯河劳务派遣中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吕女士是漯河劳务派遣中心的员工,联通公司只是用人单位,并且连通管公司已经向劳务中心支付了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吕女士2000年到联通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联通公司称吕女士是劳务派遣员工,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才信。吕女士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吕女士所诉求年终奖因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联通公司应当为吕女士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分析】
诉讼一方面是法律分析,另一方面是证据证明问题。有时证据问题比法律问题更重要,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文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出现了法律纠纷,这些证据对当时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像劳务派遣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更要注意保存证据。本案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许多主张都因为没有证据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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