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厦门
被告:广州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豪丽字第20091123号《产品代理合同》;
2、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750元;
3、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场条码费¥175000元;
4、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豪丽字第20091123号《产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合作开拓“福状元方块酥”系列产品在广州市场的销售,合同期限暂停一年,首批铺底货半年内结一半,余款一年内结清,甲方必须向乙方汇报每月库存、销货情况、要货计划及市场信息等,被告必须完成全年销售额400万元,平均每季度销售额100万元(至少50万元),否则,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经销资格,原告承担产品进入广州市场A类卖场100间、BC卖场200间入场条码费的一半即¥1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交付被告首批铺地货750件,金额63750元,并支付条码费¥175000元。但被告收到铺地货物及条码费之后后,消极怠懈,产品只是象征性地进入了少数几家卖场,并且以低于进货价在终端卖场销售,至今也从未向原告汇报每月库存、销货情况、要货计划及市场信息等情况,也未进货,完成的销售任务为零。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消极应付,敷衍了事,并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进场费收据。
原告认为,被告并无开拓广州市场的诚意和能力,其真实目的只是想套取原告的条码入场费和铺底货物,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严重违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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