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广东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玲委托,就其与贵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郑重致函:
2009年10月5日,玲与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装,由玲交纳区域代理费十万,合作确定后贵公司提供市场价¥85000元的货物玲所交纳的区域代理费用,贵公司按照其进货量的8%给予奖励直到奖励完为止。贵公司准予玲按照产品市场价的2.4折进货。
签订上述《代理合同》之前,贵公司打出的招商政策广告称,特价女装运营,玲对此信以为真。玲到贵公司产品展览厅参观了解有关产品以及价格情况时,贵公司对其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称如果玲代理合同并交纳代理费用后,就能采购到贵公司所展示的产品,价格非常低,从8元到几十元不等,玲为此曾反复询问贵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属实,贵公司给与肯定答复。之后,玲即与贵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并支付所谓的名额预留定金两万元,10月9日,玲又汇给公司8万元。贵公司收到款项后,未经玲同意,将所谓的市场价¥85000元的货物通过货运公司运送给玲,并随货附送一份销售单。玲收到货物后,发觉上当,当即向贵公司提出异议,一是收到的货物质量很差,并非贵公司在展览厅展示的同类产品,二是随货附送的销售单上标明的货物的价格并非贵公司宣称的8元到几十元不等,大部分货物单价都是一百元以上,甚至高达六百多元。因此,玲将上述货物的大部分已退回给贵公司,贵公司也表示同意退货处理。经查,贵公司未经任何工商登记注册。
我们认为,贵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玲签订所谓的代理合同并交纳巨额代理费,该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所律师建议,收到此函后,立即与本律师或当事人联系,将玲交纳的代理费十万元全部退还,否则,我们将立即采取有关法律措施。本律师真诚希望协商解决此事,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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