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货款3998元;
2、判令被告赔偿赔偿原告因延误使用该商品的损失1263 元;
(注: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价款百分之零点二的标准赔偿,被告于05年2月20取走电视机,扣除20日即从3月13日起计算至8月17日起诉止,共计158天)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20日,原告从广州市星之光家电市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型号为创维20LBA,价格3998元。原告因住处原来就有一台21英寸的平板电视机,加之液晶电视的发射管只有大约十万次的寿命,所以很少使用刚买回的液晶电视机。2006年2月18日,原告偶然打开这台电视机时,突然发现其左下角有一个面积约一元硬币大小的黑点。2月19日原告即通知被告设在广州的办事处,第二日其工作人员就将电视机拿去办事处准备维修。此后过了约一个多月,办事处也未与我们联系。原告主动催问时,办事处都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投诉至被告总部,也石沉大海。至今,已超过了规定维修期限158天。
以上事实,有原告销售凭证、保修证等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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