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岷,男,生,汉族
住广
被申请人:是产,女,1日生,汉族
住广州市
请求事项:请求对()越法民三40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诉财产侵权纠纷一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孟岷等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书即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53号生效判决书明确表示,如果在安装户外广告招牌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由申请人办理。但事实上,申请人截止目前,除工商部门的登记手续之外,仍未提供其他任何相关手续。城管部门也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因此,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内容。
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申请人在农林下路安装户外广告招牌,是必须经过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而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08年10月31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之后,被申请人再次请示城管部门,答复是仍须经过其批准同意,方能安装广告牌。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特此申请中止执行。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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