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岷一案的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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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黄黾诉刘岷侵权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愿意履行,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的手续,而造成事实上无法执行的结果。

因为,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申请人在农林下路安装户外广告招牌,是必须经过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而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081031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

按照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53号生效判决书中,也明确表示,如果在安装户外广告招牌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由申请人办理。但事实上,申请人截止目前,仍未提供任何相关手续。城管部门也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因此,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刘岷

20 年 月 日

附:城管询问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装修合同、效果图各一份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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