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一房二卖”现象的增多,购房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5日,陈某与XX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357670元。合同约定于当年11月28日前房地产公司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但直到2009年,陈某仍未收到入住通知,这5套房产也未登记在其名下。
经查明,该开发商于2008年12月25日,向他人开具了入住通知单。同月29日,开发商给陈某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注明是“退房款”,由陈某的母亲签收。陈某不同意退房,遂起诉该开发商,要求其按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而XX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08年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陈某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陈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陈某,但这并不能证明陈某有同意将所购的5套房屋全部退还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对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开发商对于已收取全额款项已经销售的房屋,未经过买受人的同意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要求按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的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XX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陈某1357670元,同时返还陈某购房款1357670元,并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止,以235767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收取100万元款项的行为,与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开发商在其将部分房款单方退给陈某之前,已将诉争房屋另售并交付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甚至难以维护自身本来应该享有的利益。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过程中,要经常了解开发商相应的情况,不要掉入“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