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售房合同如果未成立,购房订金要返还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7日,刘某预购一套期房,并向X区一房地产公司支付2万元订金,双方约定于10月20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10月14日,刘某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并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遭到房地产公司拒绝。
刘某遂提出不再签订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订金2万元,而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未按约定签订合同,属于违约方,对于刘某的请求予以拒绝。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对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双方未就买卖房屋达成合意,买卖合同未成立,房地产公司须返还订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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