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如果无效,基于该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23日,李女士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就有关购买车位一事,签订了两份车位《保留单》。双方约定,李女士以每个车位九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XX花园小区地下车库的D1和D2两个车位,并按每个车位500元的标准向该公司交付车位保留款。但双方并没有在车位《保留单》中约定保留期限。李女士于签订当日即向该公司交纳了共1000元整的两个车位保留款。2005年初,李女士准备购买小轿车,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购买车位事宜,均遭到拒绝,故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将位于北京某区交通大学路X号院X号楼地下车库的两个车位按双方约定出售给李女士。
在庭审中,XX公司辩称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其无权处置上述车位,并主张其与李女士签订的《保留单》无效。另查,交大花园地下车库二层含人防5663.39平方米,属不可出售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经法院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实,位于XX区交大花园小区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XX公司并非其产权人,目前无法进行买卖过户,故XX公司将地下车库出售李女士的行为,属无权处置,双方就车位买卖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与东和XX公司签订的两份车位《保留单》无效,并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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