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当地户籍不得购买公房使用权,引发合同争议

房地产案例2,096字数 869阅读模式

导语:公租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购买人必须具备本市户籍,非当地户籍人士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应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上海市X路某号系在李女士名下租赁的公房。2011年1月,王女士从房屋中介处获悉李女士欲转让上述房产使用权,王女士在中间商陪同下多次上门看房,经双方商定该房屋的使用权转让价为260万元,并于2011年1月X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由李女士出具签名收条一张。该收条写明:今收到王女士购买XX路某号三楼三间房屋,使用面积共计46.7平方米,房价为贰佰陆拾万元整,今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购买该房屋定金,收款人李某某。

之后,王女士以自己为非上海户籍,无法购买该房屋为由,于2011年5月1日上门要求李女士返还已付的定金,双方发生争执,经民警调解,李女士再出具字据一张,言明:5月3日还定金7万5仟元正,5点前打入卡中。李女士签名。但届时李女士以王女士不肯归还上述两份字据为由,未将7.5万元转入王女士的开户银行账上,引起王女士的不满起诉到法院。

2011年6月9日,王女士在起诉中称为购买该系争房屋使用权,曾向李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经咨询才得知自己属非上海户籍人口,不能取得上海公租房的使用权转让,李女士至今未将定金返还,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定金10万元。

法庭上,李女士辩称自己曾委托房产中间商转让所租赁的上述房屋使用权,并与王女士说明该房屋系使用权转让,而王女士自称以上海户籍亲戚名义受让该房屋使用权,并支付了定金10万元。之后,却反悔上门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经民警调解自己同意返还王女士7.5万元,另外2.5万元则按照定金法则不予返还。因王女士不肯交还定金数据,故才未将7.5万元返还。

李女士还提供房产中介商及邻居的证明,证实了在向王女士介绍该房屋时,提及该房屋性质属使用权转让,受让人须有上海户口,而王女士则表态以上海亲戚名义购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身为非本市户籍的王女士,应当事先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规定有足够的了解,而王女士所支付的定金,是为了担保她受让该涉案房屋使用权合同的履行。现王女士欲不再履行合同,表态不愿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显属违约,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考虑到双方曾为此引发冲突,经在当地民警的主持下调解,李女士自愿返还王女士7.5万元,且有所立字据为凭。加之在本案诉讼中,李女士仍然表示愿意返还王女士7.5万元的钱款,遂法院予以准许作出了判决,由李女士返还王女士人民币7.5万元。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