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2021)吉0283民初2037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仲,舒兰市。
被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怀祥于1996年在舒兰市小城镇原景合村一社河南开垦了小荒地旱田0.72亩,2001年舒兰市小城镇原景合村民委员会将该地重新丈量后纳入计税面积,2002年1月王怀祥就该地块与舒兰市小城镇原景合村一社签订了承包合同。王怀祥签订合同后将该地块转交给其次子本案原告王某某耕种,后国家针对该地块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在王某某名下,王某某耕种该地块至2020年,该地块现由王某某耕种,该地块的边框四至为东至道、南至林地和王某某的水田地、西至林地、北至河。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舒兰市小城镇四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分地台账、舒兰市小城镇四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出具的证明、二轮承包合同书、舒兰市小城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舒兰市小城镇四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是本案诉争地块的合法经营者,王某某在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占有耕种本案诉争地块属侵权,故对王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侵占的0.72亩耕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诉争地块2021年度已实际由王某某耕种,故本院酌情确认返还该地块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将侵占的位于舒兰市小城镇原景合村一社河南旱田地0.72亩(边框四至为:东至道、南至林地和王某某的水田地、西至林地、北至河)返还给王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金凤
书记员梅琳琳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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