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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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1104刑初194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穆航,盘锦市大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大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Z16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先后六次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鑫华国际小区柒号生鲜百货超市,盗窃龙虾尾三袋、筋头巴脑两袋、玩具摩托车两台、袜子四双、奥利奥饼干两盒等物品。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庆明
书记员吴小明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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