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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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81民初485号

原告:马某1,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2,住古交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马某2系原告的弟弟,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21日,二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并未分居,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二被告的离婚协议内容为:二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前无财产,婚后无财产,婚后无债权债务。被告马某2陈述,二被告的离婚系因双方欲贷款买房,马某2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而办理的假离婚。对于马某2的陈述,因张某本人未到庭无法核实。2、2018年10月27日,原告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马某2转款25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马某2转款2700元。2018年10月31日,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马某2转款25000元。2018年11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分二笔(145000元、2000元)向被告马某2转款147000元。3.2018年11月7日,被告马某2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分四笔(145000元、145000元、2000元、1000元)共向被告张某转款293000元。4、2020年11月10日,被告马某2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和一份收据。该借条的内容为:“太原买房子向哥哥借到234000元,向妈妈借到28000元”。该收据的内容为:“2018.11.6收到妈妈28000元,微信转账”。5、被告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园房屋一套。现该房屋的贷款由被告张某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马某2向原告的234000元借款是否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马某2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7日共向原告借款234000元后,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告张某转款293000元的事实及被告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园房屋的事实可证明马某2向原告的借款用于张某购房,且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马某2向原告的234000元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还继续同居的事实可说明该离婚协议所载“婚后无债权债务”的内容不实。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对被告马某2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7日共向原告的234000元借款,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2与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马某1借款2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被告马某2与被告张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玉亮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慧卿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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