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房屋质量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业主起诉房产公司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05年,王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位于XX市XX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10年将房屋交付王先生使用。
之后,王先生就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是,王先生刚入住就发现房屋墙体开始出现渗水、返硝等现象。王先生当即向物管公司及XX市XX区质监站反映、投诉。当年4月,经质监站、房地产公司勘察,初步认为系室内回填层积水导致房屋渗水返硝。9月,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防水整改。10月,王先生向房地产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未果。
2010年6月,王先生自行购买了钢化漆用于修复墙面。在当年6月15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空置损失等共计19.2万余元。
诉讼期间,王先生申请法院向质监站调取证据,并申请鉴定房屋的各项损失。经鉴定,房屋全部修复费用为10.5万余元,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房屋平均租金为1900元/月,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诉讼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已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并有“两证一书”,房屋质量是合格的,房屋质量保证书中未载明渗水、返硝属于保修项目,房地产无保修义务。即使房屋存在渗水、返硝也并不影响居住,不同意支付房屋空置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附件查明认定墙面渗水属于房地产公司的保修项目,遂判决房地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重庆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