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放火罪
(2021)辽0124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系同村村民。2021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因李某1家招麻将局与自家有竞争关系,便驾驶电动自行车来到李某1家院墙外,将点燃的烟头扔到李某1家院墙内的玉米秸秆垛上后离开,造成玉米秸秆垛着火并烧毁。通过现场勘验及被害人陈述,李某1家大约3000捆玉米秸秆、十根木头及1000斤左右玉米被烧毁。经法库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130元。
2021年4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被XX传唤到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家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6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赔偿款收据等,证人乔某、杨某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法库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静
人民陪审员丁超
人民陪审员刘桂芝
书记员李岩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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