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宁0202民初2309号
原告:苑某。
被告:赵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苑某、赵某原系朋友关系,赵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苑某于2020年4月份左右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借款4700元。赵某于2021年3月份向苑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苑某人民币¥4700元,欠款人:赵某”。欠款到期后,经苑某多次催要赵某不予还款,故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给苑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苑某、赵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苑某向赵某支付了借款4700元,赵某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苑某要求赵某偿还其借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所享有的质证权及抗辩权等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等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偿还原告苑某借款4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天军
书记员韩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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