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因建筑工程迟延履行而引发损害赔偿,被告授权不明也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2日,被告委派无建筑资质的第三人王XX携带该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手续以该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与原告协商承揽工程事宜。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有原告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签章和第三人签字,但无被告法人签章。合同中具体约定了迟延开工和迟延交工的违约金。后第三人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原材料涨价等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至今。被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无公司盖章,其对第三人的授权仅为联系工程,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派第三人以其项目经理的身份与原告协商承揽工程事宜,原告足以有理由相信被告有能力有资质承揽该工程,相信该第三人即为被告方的全权代表,故第三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与原告所签合同应视为第三人代表被告方签订,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对授权委托范围表述不明,应当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XX市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第三人王XX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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