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与吴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53字数 277阅读模式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09民特338号

申请人:吴某1,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吴某2,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经审理查明:吴某1与吴某2系姐弟。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2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吴某2经司法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吴某1要求宣告吴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吴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曹辰

2021-07-2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