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09民特338号
申请人:吴某1,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吴某2,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经审理查明:吴某1与吴某2系姐弟。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2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吴某2经司法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吴某1要求宣告吴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吴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曹辰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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