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具有建筑资质而承揽他人的建筑工程,合同自始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被告王XX借用被告XX省XX建筑有限公司资质,以XX省XX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建X县某7、8、12、14、15、16、17号住宅工程。被告王XX作为总承包人把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李XX。被告李XX以书香人家项目部的名义又把15、14、12号楼钢筋主体施工工程转包给原告许XX。双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主要内容:承包范围为包工不包料,主体含(砌墙、砼浇灌),木工(制作模板、支模、拆模等),钢筋(绑扎、制作等)。工程价款及付款办法:1、按照图纸以实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14.5元;2、阳台按面积计算价款,地下室按该层的面积计算价款,基础和楼面另加一层,所有防水除外;3、每层上完板,3天之内付该层的80%,主体完工付90%,交工付95%,全部交工30天内全部付清。另因停工待料、补工人生活费每人每天15元整。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且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李XX、许XX在该协议上签名。
2012年1月13日王XX、李XX签名的条据载明12、14、15号楼的钢筋工工程量为2万多㎡,90%工程款34万余元,现已借支21万元,未支付工程款13万余元。2012年12月28日李XX签名的条据载明XX县书某12、14、15号楼钢筋工计算单,确认工程总量为28279.90㎡×14.5元总计410059元,已支付260000元,欠工资150059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XX与被告王XX间的施工合同,被告李XX与原告许XX间的施工合同均因原被告作为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XX省XX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既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未掌控工程款,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其辩解理由成立该工程完结后,二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结算,给原告出具了条据,二被告应对最后结算的工资款共同偿还、互负连带责任。。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XX与被告王XX被判共同向原告许XX偿付工程款150059元,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