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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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湘0521民初3459号

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帅,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经媒人尹夕鹏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21日,原告杨某、被告文某、媒人尹夕鹏三人一起到位于邵东市红岭路的中国珠宝店购买了价值28637元(实际付款金额)的金戒指一枚、金耳饰一对、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钻石吊坠一副送给被告文某。尔后,在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一起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为是否按农村风俗习惯操办婚礼、是否给付现金彩礼及金额等发生矛盾,经媒人尹夕鹏调解未果,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打印件、付款凭证、交易记录、质量保证单、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应予返还。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自愿将其购买的案涉金器送给被告,其目的是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且数额较大,应属彩礼范畴。原、被告恋爱后不久就一起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被告应返还案涉金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文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某价值28637元(实际付款金额)的金戒指一枚、金耳饰一对、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钻石吊坠一副。
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文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巧军
代理书记员陈佳宇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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