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开发商和业委会都无权主张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但开发商可以使用、收益。
【案情简介】
XX小区系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该小区中心花园下设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与在这几年私家车暴增的情况下,该小区地面停车非常紧张这种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下两层停车库却是空空如也。据业委会说,开发商为了不让业主们使用,平时都将门锁着。因而,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打起了官司,要求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移交给业委会,向业主开放。
经法庭调查,该“地下停车场”在性质上为“平战两用”的人防工程,被告从XX市政府合法取得某用地土地使用权时,所交纳的土地使用转让金并不包括地下室部分,而业主并未支付该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该项目是单独立项、单独审批、单独规划、单独设计、单独报建以及单独投资的,并未包含在小区商品房开发范围内。
【法院判决】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因此,XX中院终审认为,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讼争双方当事人均无权主张权利。由于本案讼争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由被告投资建设,其依法享有本案讼争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收益和管理权。
【法官释法】
“就所有权而论,单建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其投资主体,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合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主体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已由国家单一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但是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开发商和业委会都无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关于讼争的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却比较明确。由此可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由投资者收益和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