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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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黑1084刑初9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2000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安市某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2021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宁安市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日经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安市某局执行。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卜某于2020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已给付),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科以刑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孟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尚哲
书记员陈雅楠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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