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晋0181民初489号
原告:马某,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与张恩义系夫妻关系,被告原系原告与张恩义的儿媳。2018年12月21日,原告的儿子马帅与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并未分居,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2、2019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古交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16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该房屋的共有人张恩义在该合同上签字。被告至今未支付房屋价款。该房屋一直由原告与张恩义占有使用。3.2016年12月21日,张恩义向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至2020年7月结清,其中有24个月处于逾期状态。4、2020年2月22日17时31分,张恩义与被告的母亲通话。通话中,被告的母亲说:“古交的房子,我们绝对不要,因为是你家的财产,绝对你放心吧,我们家也不是讹人的人家”。2020年2月23日,张恩义、马帅和被告的谈话录音中,被告多次表示,不要古交的房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古交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为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
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分析,被告原系原告的儿媳,根据正常情理,在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后,原告与被告是不可能进行房屋交易的。再结合被告未付房屋价款、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张恩义有巨额逾期贷款、马帅和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未分居及原告提供的谈话及通话记录中被告和被告的母亲均表示不要古交房子的内容等情形,可以认定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系出于其他目的办理的假离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古交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原告为逃避债务而与被告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5日签订的《古交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5月5日签订的《古交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玉亮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慧卿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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